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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727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发布,自1990年1月起施行,在2019年进行过一次条例修改。在施行的三十年时间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需要的矛盾也日趋显著。因此,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从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到2020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196体育全站,5年来关于新条例的新闻总会引发热议,化妆品行业翘首以待新条例的公布,相信29日当晚,你的朋友圈肯定也被《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的新闻给刷屏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化妆品行业的一项基本法196体育综合,条例不仅涉及化妆品生产产业链的上下游,还包括渠道、监管等方方面面,监管对象较旧条例进一步扩大。对于这样一部行业,其颁布往往会有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搭配补充,才能更好地发挥预期的约束力。在目前配套文件还未到位、条例实施还有半年的情况下,小C仅从第三方检测机构角度出发,梳理小C认为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十大关注点,与各位化妆品业界同仁交流学习。
新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是“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相较于旧条例,删除了原先定义中“消除不良气味”这一使用目的。按照新定义,目前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除臭类化妆品自明年起将采用新的模式进行管理。
“特殊用途化妆品”更名为“特殊化妆品”,类别由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缩减至5+1类,即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5大类化妆品+宣称新功效化妆品。新功效宣称则需参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化妆品将按照产品的配方、宣称、作用方式等重新划分品类归属,但是否还属于化妆品则有待相关管理办法出台说明。此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也将被“普通化妆品”所取代。
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举措之一,新条例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确立了以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主,同时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明确注册人和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需要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作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新条例规定化妆品新原料和成品在注册或备案之前需进行安全评估,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在过去,新原料审批周期极长,是产品创新的一大痛点。除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沿用注册管理,其他新原料依据新条例规定,将采用备案管理。这意味着像保湿剂、乳化剂等低风险新原料可在备案后直接使用,极大地缩短新原料上市周期,对产业创新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由于口腔并不在新条例化妆品定义中所列举的表面之列,因此牙膏在我国仍不算是化妆品,但其管理模式还是按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可以使用“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宣称。在具体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牙膏作为一种生产按照化妆品监管的非化妆品的处境在我国还将延续。
虽然满足化妆品定义,但香皂的生产监管按洗涤用品实行,在此之前所有香皂类产品都不属于化妆品。新条例中规定如果香皂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例如美白,那么该产品将需要按照特殊化妆品的要求进行注册监管。
同香皂,湿巾、纹身贴这类产品虽然符合化妆品定义,但目前我国并未将这两类产品按照化妆品进行监管。新条例中也未提及相关产品,因此湿巾、纹身贴的监管模式是否会进行调整目前仍未明确。
除了传统线下销售渠道的监管,新条例也加入了线上渠道的管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其平台化妆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新条例规定。未经管理义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新条例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丰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为完善监管措施提供法规支撑。而此前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新条例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细化处罚情形,提升罚款上限,处罚到人,严重违法者最高可被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