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4 15:34:06 浏览量: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医疗美容需求高涨,催生了一些行业乱象,侵害了消费者正当权益。为严厉打击医疗美容行业的违法行为,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今年4月以来,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品质生活·美在苍南”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医疗美容领域违法案件。现将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2024年8月9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苍南县某酒店组织某化妆产品说明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说明会上宣称其产品有抗衰、祛除斑敏痘、28天换脸等功效,并对参会人员发放参会门票。参会门票上印制了该产品的相关介绍和产品图片,印制的内容有“28天换脸、颜值升华”“一站式解决斑敏痘、各种皮肤问题”“三大核心成分196体育app、四大专利成分、十大明星成分、七天收敛毛孔、半月去黑透白、一月祛斑紧致、让您完美蜕变”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功效证明材料,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妆品商行经营无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196体育app,作出没收涉案的化妆品,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7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辖区内的某化妆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BB霜(小样)(5g/瓶)、BB霜(小样)(2g/瓶)、爽肤水(小样)(5ml/瓶)、保湿乳液(小样)(5g/瓶)共计数量为562瓶,货值总金额为990元,上述化妆品小样包装上均无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小样进货查验记录,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1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冯某某非法经营医美用药品(肉毒素)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6月17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依法对冯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药品“TOX INJ Clostridium Botulinum Toxin TypeA”(经翻译为TOX INJ A型肉毒杆菌毒素)2盒。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从事经营医美用药品(肉毒素),且不能提供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妨碍药品管理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9月14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妆品店经营未经注册及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没款1.66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9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辖区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共计4款7盒,货值金额365元;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经备案化妆品共计8款21盒,货值金额437元,违法所得199元;未经注册化妆品8盒,货值金额228元,违法所得7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苍南县某美容院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1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辖区某美容院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化妆品如下:1.法蓝女王净肌多肽喷雾4瓶;2.娇之翠植翠水养润肤套1盒;3.韩氏纤妮晶致光钥焕颜尊享套1盒;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为1302元,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